自9月1日起,由國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噸位丈量統一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實施。這對全國船舶噸位丈量工作統一管理長效機制的建立和有效抑制“大船小證”現象的發生將發揮重要作用。
據了解,此次船舶噸位丈量統一管理規定的實施范圍在我國登記或擬在我國登記的船長20米及以上的國內航行船舶。具體做法是:2011年9月1日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建造檢驗過程中需進行船舶噸位丈量復核。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級船舶檢驗機構不再對國內航行船舶簽發“船舶噸位證書”。
根據《細則》,噸位丈量改變了現有的由船檢機構單獨進行船舶噸位丈量的模式,除船檢機構進行的船舶噸位丈量以外,設立在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的船舶安全技術中心統一對船舶噸位丈量進行相關復核,最終確定船舶噸位并報國家海事局船舶安全技術中心簽發船舶噸位證書。《細則》還明確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噸位丈量復核發證要經過申請受理、復核提請、下水前實船復核和完工前復核等嚴密的程序,才能完成船舶噸位證書的簽發和發放工作,以確保船舶噸位丈量工作嚴謹、科學。另據了解,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龍骨的船舶及在“大船小證”綜合治理期間經過復核不存在“大船小證”問題的船舶可直接換發新版證書。
此外,對于新建、改建和初次檢驗的國內航行船舶的噸位復核按照檢驗地進行管轄,各直屬海事局船舶安全技術分中心負責各自轄區內在直屬海事系統登記或擬在直屬海事系統登記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檢驗的國內航行船舶的噸位復核和“臨時船舶噸位證書”的簽發工作;各省級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術分中心負責各自轄區內在地方海事系統或擬在地方海事系統登記船舶的噸位復核和“臨時船舶噸位證書”的簽發工作。